山东省2023年度公务员招录报名即将开始
泰安市公务员局发布
眉山市委组织部会同眉山市公安局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在眉山人事考试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准考证号、考试总成绩、职位排名,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及公示后,因报考者放弃或其他原因出现职位缺额,不再递补。
报考者的其他报名信息,一经招录机关资格初审通过,一律不得修改。
2023年 1月18日在石家庄市人社局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四)资格复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低保证;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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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要求:
2022年11月19日11︰00至11月24日16︰00,只有两类报名信息经报考的招录机关同意后可以修改,分别是姓名中的错别字或身份证号中的个别错误数字。报考者更改报名信息时,须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向招录机关提交书面《报名信息更改申请》。只有身份证号与报名信息库中的身份证号一致时,才可以修改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只有姓名与报名信息库中的姓名一致时,才可以修改身份证号有个别出入的数字。对同意更改报名信息的,招录机关应于同意报考者更改报名信息后1日内,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书面信函(附相关材料),由考试机构统一修改。逾期不办理报考者信息更改手续。
本公告由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1.本次招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凡有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避免被误导干扰,切勿上当受骗。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研究院组织依照发布的选聘条件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进入面试程序。本次选聘不设开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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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录用计划核减及职位改报。最终缴费确认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职位,计划录用1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比例相应核减或取消录用计划。重点扶持区域、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职位和专业人才紧缺难以形成竞争的特殊职位、残疾人职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到2︰1。
体检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用人单位联合进行考察。
具体招聘专业、人数等具体要求见附件1:《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信息表》,附件2:《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计划表》。
截至1月18日
2月25日下午 14:00—16:30 申论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
对于公示或录用后无故放弃录用的人员,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将有关情况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录在案。
1.填写报名信息时应当注意什么?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录用政法机关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详见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发布的招录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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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河北省公务员考试专题网站(
http://www.hebgwyks.gov.cn)。每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②在三甲医院工作5年以上,具有医疗管理经验,沟通能力强,有大学附属医院工作经验优先;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面试时间暂定为2023年1月13日至15日。面试具体事项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40%。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新乐提供人才智力保证,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有关规定,拟引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9名。
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报考者必须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铅笔作答一律无效。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职业枯竭状态的是: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考工作的全过程,在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试用期管理等各环节进行资格复审。任一环节发现报考人员的申请材料信息不实或者不符合组织推荐、报考职位资格条件的,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报考者在报名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报考过程中,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应如实向招录机关报告情况,并停止报考行为,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或拟录用人选。
报名时间:
解决问题能力——要求运用自身已有的知识经验,对具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
报考期间的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5)2022年、2023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2021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